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是规范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法规,2000年颁布,2011年修订。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分类、许可、备案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。
核心要点:
互联网信息服务分类
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:
-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: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
-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: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、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
许可与备案
-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: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(ICP许可证)
-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:实行备案制度,履行网站备案手续
不得提供的内容
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,包括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社会稳定、传播淫秽色情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信息。
信息安全义务
提供者应当记录用户信息、日志信息并按规定留存,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信息及时采取处置措施。
法律责任
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、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、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关闭网站。
(内容为办法要点摘编,完整条文请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。)